企查查显示,经一审法院查明,诉争商标为申请号34420606的小电视相关商标,申请人为幻电公司,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,类似群4101-4105、4107,初步审定部分为玩具出租、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,驳回部分(简称复审服务)为培训、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。
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(注册号11377288的另一小电视相关商标)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编程客栈上的近似商标为由,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等。
上诉人幻电公司不服被诉决定,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并补充提交了知taXKnpG名媒体有关幻电公司的新闻报道,诉争商标在taXKnpG幻电公司网站和哔哩哔哩网站视频界http://www.cppcns.com面的使用证据等多条证据。
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,幻电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
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本文标题: B站申请小电视商标被驳回 把知识产权局告了 二审维持原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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